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6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迈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
法定代表人:安太平,南京迈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春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
法定代表人:万成明,南京春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梅,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迈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燕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春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婧雅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以***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系其在事故发生后十几日才到交警部门报警备案,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对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是否报警、事故发生经过等基础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冯婧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