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668号
原告:***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代家滩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5090147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郊公园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愿意与被告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的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