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郊公园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8年7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石支渠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MA71RC7D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再审申请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做出(2021)甘090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20日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依法撤销原判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收到本院做出的(2021)甘090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后,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救济自己的利益,但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放弃常规救济途径,属于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在申请再审时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案认定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故申请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