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5571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郊公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9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2834.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74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2月18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