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怀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酒泉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郊公园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戈壁生态农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MA74XDAX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9民终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466623.19元,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049.5元,现被执行人暂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