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郊公园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戈壁生态农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MA74XDAX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9民终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466623.19元,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049.5元,现被执行人暂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酒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