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6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区黄杨大道西2015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刘凤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明,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士花园、丹桂园、三湖嘉园供热管线及城市热力交换站改造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济源市。
负责人:张壮。
上诉人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九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设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士花园、丹桂园、三湖嘉园供热管线及城市热力交换站改造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建设公司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珠海九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不属于驳回起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主体适格,一审诉讼请求明确,不属于驳回起诉的范围,应当裁定继续审理本案。二、一审以本案工程尚未决算为由驳回珠海九圆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珠海九圆公司从北京建设公司承揽的工程仅为其中的22个小区换热站拆除工作,珠海九圆公司也已经依约完工,虽然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合同价款,但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也均到济源市人民法院鉴定室共同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珠海九圆公司已完工工程造价,但是一审法院却中途反悔,偏袒一方,不将鉴定材料移送到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综上,望贵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珠海九圆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京建设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珠海九圆公司在上诉状中列明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虽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但是事实理由明显不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查明珠海九圆公司与北京建设公司未签订合同,未约定价款,至今珠海九圆公司也没有任何有效的决算材料,明显缺乏起诉的事实。事实上,珠海九圆公司在涉案项目即富士花园、丹桂园、三湖嘉园供热管线及城市热力交换站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中,因为参与了投标,对济源热力交换站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较为熟悉,加上工期紧张,北京建设公司才同意让珠海九圆公司参与热力交换站改造项目中22个交换站的设备及管件拆除。2019年9月,珠海九圆公司的各劳务班子进现场施工,存在拆除不到位,超设计图纸拆除、超施工范围,后借故撤场,造成北京建设公司重新勘查现场,临时组织施工队伍拖延了施工进度,客观上造成了北京建设公司人工及物资的亏损。珠海九圆公司撤场后于2019年9年9日拿着仅有物业代表签字的设备拆除清单要求移交,北京建设公司当时虽然接收资料,但明确注明该资料因没有监理及业主签字确认,不可作为计量依据,珠海九圆公司于是开始到现场项目部要求相关费用,并于2020年5月18日起诉,在开庭审理时,珠海九圆公司才拿出了由监理与业主签字的设备拆除清单,客观上没有尽到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有直接原因。根据北京建设公司签订的涉案项目总承包合同,2020年10月15日前要结束工期,届时将交付并投入使用,甲方也要对包括珠海九圆公司拆除设备的部分一并进行结算,北京建设公司也一定会与珠海九圆公司进行相应的结算。另外,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现在工程马上竣工并达到结算条件,珠海九圆公司却忽视北京建设公司的总承包合同关于施工费按定额计价标准计算,执意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予支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一审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第14项也明确告知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珠海九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起诉,在2020年6月30日当日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申请鉴定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一审法院并未偏袒任何一方。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北京建设公司项目部辩称,同北京建设公司的答辩意见。
珠海九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建设公司、北京建设公司项目部立即支付390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珠海九圆公司在承揽上述小区换热站拆除工作时与北京建设公司未约定价款,且北京建设公司承建的济源市富士花园、丹桂园、三湖嘉园供热管线及城市热力交换站改造项目至今仍在施工中,该工程尚未决算。现珠海九圆公司要求支付款项条件不成就,故先行驳回起诉,待相关价款确定后,珠海九圆公司可继续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驳回珠海九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4元,依法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珠海九圆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珠海九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商 敏
审判员 林慧慧
审判员 陈莎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