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5721号
原告: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董事长。
原告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