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树雄,男。
被执行人:瓜州县民和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瓜州县民和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350000元、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5150元,合计357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瓜州县民和供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7150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