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538号 原告: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3964055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区**大道西2015号(一期钢结构厂房)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53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高新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计1962.5元,由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 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