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91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众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安众志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卖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91执19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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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伏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