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曦园街67号清城创意谷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前,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峰,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前、王敏,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峰、李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9.5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涛
书记员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