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683号
原告: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42722447K,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峰,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楷,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377346XE,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铁。
原告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