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42722447K。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宝,(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楚天置业清城创意谷2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3794752N。
法定代表人:郑健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5908052.19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022233970900040200192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5908052.19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海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闵小立
书 记 员 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