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3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8民终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工程款4832673.9元,并承担利息(以4832673.9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0204元,由***负担101826元,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3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3632元,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68元。鉴定费146000元,由***和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815.57元,由***负担55420.3元,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395.3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2021年10月21日、2022年3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81095元,本院已扣划,扣缴执行费51854元,余款29241元。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被行人案件,故余款已支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胡成东。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限额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0月27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新区地产(淮安)有限公司债权1000万元,因该债权尚在财务审计阶段,故在审计结算后再行提取。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征鸿路6号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9号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民终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审 判 员 项 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珂
书 记 员 贾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