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清竹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顺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332号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清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7MA1YFU7Q05。
经营者:杨建郁,女,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魏雅雯,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顺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99号广成东方名城109幢801室、802室、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0442884A。
法定代表人:兰跃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清竹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顺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清竹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清竹建材经营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清竹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2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清竹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倪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