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02民初4130号
申请人:芜湖绿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7773846648(1—3)。
法定代表人:姜昌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7504904P。
法定代表人:卞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绿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芜湖绿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芜湖绿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