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02执2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绿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昌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卞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绿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8978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849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382元。另本院杨国云、阮银生、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执行标的合计为880447元,故该四案应合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某四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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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