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4执325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宝军、黄剑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8999661.11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宝军、黄剑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宝军、黄剑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宝军、黄剑源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剑源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二区13幢8号车库及绍兴市××街道××村的房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宝军、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凯、赵宝军、黄剑源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宝军、黄剑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赵宝军、黄剑源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郑超超 审判员  黄 丹
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