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浙0604执212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鲁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7413.86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浙江鲁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鲁氏物流有限公司欠款407413.86元。上述款项分期付清,暨2020年7月31日前付14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付14万元,余款127412.86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七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4执2122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