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信脚手架租赁站与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2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信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信脚手架租赁站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标的。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信脚手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信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信脚手架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生
代书记员 陈秋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