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东县乔阳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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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恢3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乔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五里坪村。
法定代表人颜三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车站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军。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乔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24执恢3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文新
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罗文韬
书记员罗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