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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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04执2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五洲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5574525U。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车站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6350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车站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695706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4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3569890.8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到27798.8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宏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出境限制报备。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王丽娟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