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恢1195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542241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车站路**织机构代码:1461635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区块晾网山路****楼织机构代码:5505442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21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div> 被执行人**,女,1973年04月16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div>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9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8350元,案件受理费604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较大金额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工商、车辆、证券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街道凯利大厦1901时、1902室、2001室、2002室房地产,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暂无法处置。截止2020年11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其已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恢11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颜 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