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482号
原告:山东腾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薛国大厦3号楼22B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F1RHC12。
法定代表人:刘先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庆宇,枣庄薛城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侯孟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766697016X。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总经理。
被告: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17834130。
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5769697G。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
原告山东腾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腾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腾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腾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枣庄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19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924元、保全费839元,共计1763元,由原告山东腾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馨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范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