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402民初2536号
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陆路,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公司2,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
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公司2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秦陆路,被告枣**公司2的法定代表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截至2021年5月10日,被告枣**公司2共欠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35000元,被告枣**公司2同意分三次付清,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75000元。如任何一期违约视为全部债务到期,被告枣**公司2除须支付上述135000元外,还需向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且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可就上述保证金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收后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飞
书 记 员 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