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6民初853号
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亿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庐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仇光文,董事长。
被告:枣庄庐山水泥厂。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庐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庐山水泥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