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滕商初字第2129号
原告: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衡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