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3818号 原告:山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攀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