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3705号之二
原告:青海***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工业园区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钢筋焊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青海***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