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874号
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967693。
法定代表人:那起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竹,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九洲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水仙明珠18号1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311403384N。
法定代表人:孔祥久。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洲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