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5417号
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锡林郭勒盟盛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盛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明
人民陪审员 邵志顺
人民陪审员 曲爱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