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916号之七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2102137607967693。
法定代表人:那起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泰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阁里21栋-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155819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泰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0)辽0291民初916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大连泰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账户号********),保全价值325000元;续行冻结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账户内存款97500元(账户号75×××29)。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大连泰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账户(账户号75×××2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松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