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宝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珠,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男,1963年8月22日生,回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珠、***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口园林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龚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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