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4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南京市江北新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刘启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
一审第三人:张悠喜。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浦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张悠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3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承豪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