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丘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市明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1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明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明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丘市明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营业室XXXXXXXX84账户存款5621266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