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13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担保人:***,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远大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远大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7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远大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证号为;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远大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证号为;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