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5053号
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白马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4NH68。
法定代表人:黄贵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勇,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统一信用信用代码91500101747496446L。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1.27元,由原告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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