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07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津徽,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3093088U。
诉讼代表人:任敏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特别授权),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113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7496446L。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依法确认原告对债权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审计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项明确为: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10.444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发包的巫山县中药材产业化深加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08年3月12日,第三人授权其在巫山设立的原梁平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办事处与被告签订《巫山县中药材产业化深加工项目附属工程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挡墙、管网等附属工程,合同工期为60天,2008年3月15日开工,2008年5月15日竣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166万元,同时约定“按实计算”,即以最终竣工时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计算。原告按合同约定工期垫资完成了全部工程后,向被告报送了工程概算书,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验收。2013年,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杨正清病故。2017年,巫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破产清算的申请。2018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债权人身份及债权金额110.4441万元。2021年6月1日,被告破产管理人复函不予认定原告债权。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按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垫资完成了巫山县中药材产业化深加工项目挡墙、管网等附属工程,原告所垫付的工程款部分来源于高利借贷,由于被告迟迟不验收结算,原告无力偿还高利借贷的本息,为此欠下了巨额债务,至今仍有部分工人工资无力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既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要求确认对被告享有债权,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进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毛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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