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保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北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覃振华。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罗汉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897C。

法定代表人:兰荣峰。

(原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2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原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因原被申请人已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法院的判决支付,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原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1财保29号民事裁定准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被申请人)杨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邬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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