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终2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罗汉寺5号三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897C。
法定代表人:兰荣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斌,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L6NL0D。
法定代表人:王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浦建司)因与被上诉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金冶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昌浦建司在其上诉请求中提出,一审法院超出鑫金冶建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判决昌浦金建司向鑫金冶建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起算点为2017年8月4日,而鑫金冶建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起算点为2018年7月19日,该判项确已超出了鑫金冶建司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文革
审 判 员 杨继伟
审 判 员 柯 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柯 进
书 记 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