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与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900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篆南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4503990121。
法定代表人:姚代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渟,男,该镇政府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罗汉寺5号三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897C。
法定代表人:兰荣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勤,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以还需收集更强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34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负担(已纳)。
审 判 长 张   万
人民陪审员   李光前
人民陪审员   向元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瞿 涛
书记员梅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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