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0民初8233号
原告:**,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篆南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4503990121。
法定代表人:姚代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渟,男,该镇政府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罗汉寺5号三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897C。
法定代表人:兰荣峰。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篆塘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之后,被告篆塘政府在第一次开庭后申请追加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浦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已依法通知昌浦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之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0)渝0110民初82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经过六次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吴丽勤,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吴丽勤,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杨玉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时,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吴浪(至此开始由吴浪代替吴丽勤作为原告代理人之一),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杨玉渟到庭参加诉讼。第四、五次开庭时,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吴浪,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杨玉渟到庭参加诉讼。第六次开庭时,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吴浪,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中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昌浦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费130182.7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621.60元。3.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施工费从130182.75元变更为145182.7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第三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四标段[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于2012年10月经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进行竞争性比选,最高限价430300元,由案外人昌浦公司以426216元中标。于是,被告与昌浦公司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合同总价(中标价)426216元,建设主要内容: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昌浦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项目,该项目现已经市级验收合格。2020年1月20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整治中心委托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意见为:前述项目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如期竣工,经验收,符合施工质量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工程造价审核为345681.25元。但被告至今仅向昌浦公司支付215498.50元,尚欠130182.75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42621.60元。2020年8月21日,昌浦公司依法将对被告享有的所有债权全部一并转让给原告,包括未付工程施工费130182.75元、违约金42621.60元等。原告认为,昌浦公司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以及昌浦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实际已向昌浦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00498.50元,未支付工程款为145182.75元。原告经与昌浦公司核实后确认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为145182.75元,2020年11月9日,原告与昌浦公司将债权转让的工程款变更为145182.75元,因此,原告特向法院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予以变更。
被告篆塘政府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篆塘政府是原告基于2020年8月27日昌浦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为依据。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生效是基于债权人在受通知人处有无争议的合法债权。且案由应当是债权债务转让纠纷,而不是原债权债务原始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原告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以**为原告,显属原告主体不适格。2.2020年8月27日昌浦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不成立。被告篆塘公司收到昌浦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于2020年9月8日以书面方式向该公司发出了《关于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复函》,明确告知了昌浦公司与被告对涉诉工程未进行结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债权转移的主债权不确定,债权转移应当是有明确的数额,且主债权无争议。所以,该债权转移其行为不成立。3.本案不是被告欠昌浦公司的工程款,而是昌浦公司欠被告工程款62499.25元。本案涉诉工程是2012年10月份,被告与昌浦公司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进行施工。2013年7月份,被告向该公司支付185498.50元。2019年借支15000元。2015年9月18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綦江府办[2015]62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及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文件綦江督[2015]34号《关于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对安排施工单位清场处理项目工程的未尽事宜。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发出了篆塘府[2015]140号《关于完善土地复垦整改工作的通知》,于2015年10月12日在篆塘医院会议室召开了会议。该文件要求:各复垦施工单位,在2015年10月25日前,对各自复垦项目内的各复垦片块垮塌毁坏的坎、沟、凼进行整改修复,达到验收标准,完善相关未尽事宜。若施工单位未整改的,镇政府另请施工队进行整改,费用由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从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昌浦公司收到该文件后,未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整改。此后,被告组织村民对项目进行整改,共花整改费用207682元。2018年2月8日,被告通过顺丰快递向施工公司送达了《关于扣工程款支付整改费的告知书》,书面告知涉案项目整改费用为207682元。2019年1月20日,该工程经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整治中心委托,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该项目工程造价为345681.25元。但该审核报告没有昌浦公司的盖章,原因就是昌浦公司不是该工程完整施工人,所以施工单位一栏内没有盖章或签名。以此审核价计算,本案因昌浦公司未尽整改责任,工程验收是基于被告组织人员整改后而通过,综合计算,不是被告欠昌浦公司的工程款,而是昌浦公司欠被告工程款62499.25元。综上所述,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债权转让不成立,涉案工程双方未进行实质性结算。原告直接提起给付之诉,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昌浦公司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昌浦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按有效资质证书承接业务),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篆塘政府曾作为建设单位(甲方)与作为施工单位(乙方)的昌浦公司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在该施工合同中,载明:甲方根据《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乙方作为该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经双方协商,由乙方采取包工包料(材料、机械设备、水电及配套安全设施等)全包干方式进行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特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项目基本内容:项目的实施面积为2.9266公顷,规划预计减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2.8445公顷,所涉及篆塘镇古岐村、民丰村、铁马村、鱼梁村、珠滩村26个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具体工程量见附表)。二、项目实施时间:1.工程工期: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2.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及进度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3.合同签订后5天内,由监理单位向乙方开出开工令;4.乙方延误工期一天,按中标合同价总额的1%处罚;5.乙方延误开工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1.本工程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必须达到合格工程。2.工程质量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隐蔽工程必须自检验合格后,再经现场监理或甲方现场代表检验合格之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若未经检验合格的隐蔽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负。(4)应按《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各个工序,分项及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自检评定结果报送甲方。(5)工程竣工后,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对其工程质量实行保修。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时间从通过市局验收确认之日起计算。若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甲方通过电话或信函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场进行维修。(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监理方和甲方在工程进度、资金、数量、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7)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送完整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等共两套。四、安全文明施工......五、工程廉政建设......六、项目工程施工费的计取及支付方式:......本项目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42.6216万元。1.本合同总价是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费的全部综合价,包括完成工程主体及保修期内缺陷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2.本项目实行包工包料一次性发包,禁止转包,查实有转包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必须通过公司账户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和2%的民工保证金;乙方必须按规划设计内容完成全部工程量,若乙方未完成全部工程量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施工费和没收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向区国土房管局书面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工程款给乙方,通过市级专家组验收确认并取得市局颁发的合格证后,支付其剩余部分的工程款;在工程款支付时,禁止中标单位委托支付给其他单位。结算标准: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单价计算结算金额,若存在未复垦地块,先将片块预算金额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若计算出的最终结算金额高于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将按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结算支付金额;若计算出的最终结算金额低于合同总价款(或扣点后总价款),将按实际完成金额结算。但本工程最终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七、双方的职责。甲方职责:负责复垦的业务指导,组织项目初验,申请区级验收和市局核查验收确认,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程施工费;负责聘请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数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乙方职责: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组织和实施,并在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确保验收一次性通过;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政策宣传,调解矛盾、纠纷,保证顺利施工;并完善该项目建设用地复垦相关竣工资料......八、违约责任。此合同生效后,均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十、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该施工合同上,篆塘政府与昌浦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进行了签章。
2016年7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了《关于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验收意见》,载明: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是2013年3月报市局备案。建设规模2.9266公顷,设计新增耕地2.8445公顷,投资预算60.15万元。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整治中心(以下简称綦江土地整治中心),设计单位是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昌浦公司。2016年6月28日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工程初验合格。2016年7月5日我局根据《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2009]495号)、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农业及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内业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外业实地抽查,形成验收意见如下:一、因部分权利人放弃复垦导致变更,变更后总规模2.0096公顷,减少建设用地2.0096公顷,新增耕地1.9652公顷,工程施工费37.86万元。该项目实际完成总规模2.0096公顷,减少建设用地2.0096公顷,新增耕地1.9652公顷,工程施工费37.86万元。完成了规划计划规模及投资......三、项目质量情况:该项目参建各方质量意识强,施工单位能够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项目部配备了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能够按照相关的监理规范和有关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各参建方在建设过程中能较好地执行国家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方主体行为规范,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该项目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受检工程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隐蔽工程符合隐蔽验收规范要求,工程实体质量及感观总体状况较好。总的来说,该项目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良好。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规模2.0096公顷,新增耕地1.9652公顷,工程施工费37.86万元。最终支付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六、后续利用及管护情况。项目完工时间不长,目前正处农闲时期,多数地块还没有利用,个别已种上蔬菜。项目区地块全部翻耕,待种植农作物,同时,项目工程管护较好。七、存在问题及建议。1.部分地块石块、杂物较多,请施工单位尽快清理,部分复垦区域翻耕不到位,应按规划范围及设计要求进行整改。2.现场编号与收方台账和竣工图不一致,请施工单位及时更改,使竣工图标注、台账数据与实地测量三者一致。3.台账上应根据各个单位的人员安排情况补充签名,不能只盖章。綦江土地整治中心应抓紧按照上述要求组织整改并补充完善相应资料,同时,应尽快做好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申请市局验收确认工作。八、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前期工作较为扎实,组织管理措施比较得力,档案管理比较规范,后续管理工作到位,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通过验收。
2016年8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发了《重庆市綦江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渝建地整备[2017]269号、綦建地整字[2016]169号)。在该合格证中,载明:
项目名称
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合格证号
綦建地整字[2016]169号
项目类型:(地票交易)
市局备案号
渝建地整备[2017]269号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綦江土地整治中心
土地权属
集体20096㎡
项目建设规模
减少建设用地
新增农用地
新增耕地
20096㎡
20096㎡
20096㎡
19652㎡
项目位置、图幅号、图斑号
位置:古岐村一社、二社、三社、四社、五社;民丰村一社、二社、三社、四社、五社、八社、十一社、十二社;铁马村一社、三社、四社;鱼梁村一社、二社;珠滩村一社、三社、四社、八社、十二社。图幅号:......
项目位置
......
区县验收确认人员
......
竣工意见
竣工意见:
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是2013年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建复备[2013]25号)备案的区县级投资复垦项目,由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实施。
该项目于2013年8月1日竣工,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项目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綦江土地整治中心于2016年6月28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竣工初验,认为项目按照《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通过了竣工初验。綦江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组织专家于2016年7月5日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认为项目达到农村土地整治验收规程要求,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规范,新增耕地符合耕种条件,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项目在水土保持和提高农业生产率等方面遵循了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并举,各项效益明显,通过了竣工验收。
一、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符合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要求。
二、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20096平方米,减少建设用地20096平方米,新增农用地20096平方米(其中新增耕地19652平方米、新增其它农用地444平方米)。耕作层土壤厚度均在40厘米以上,根据实地需要建设了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有效地改善了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林生态环境。
三、我局将积极配合当地农业部门,指导项目区乡镇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合理安排使用复垦后的土地,使其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减少的建设用地和新增农用地应纳入当年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应补划为基本农田。
2016年10月21日,市级抽查复核组的抽查复核专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了《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格证配号前抽查复核意见》。在该复核意见中,载明:根据《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抽查验收确认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2]113号)及《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市级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渝土整发[2013]35号),2016年10月20日,我市级抽查复核组,在经綦江区国土房管局核发合格证的基础上,对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了合格证配号前的抽查复核。经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实地抽查,形成如下意见: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綦江区篆塘镇,涉及民丰村、文胜村、铁马村、鱼梁村、珠滩村。于2013年3月经重庆市渝国土建复备[2013]25号备案。项目备案实施规模2.9266hm2,涉及78个复垦点,预计减少建设用地2.9266hm2,新增农用地2.9266hm2,新增耕地2.8445hm2,预算总投资(不含补偿)60.15万元。该项目工程施工由篆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投标,由昌浦公司中标实施,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权利人变化、规划设计与现场实际不吻合等原因需要变更,2013年6月12日,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实施规模2.0096hm2,67个复垦点,减少建设用地2.0096hm2,新增农用地2.0096hm2,新增耕地1.9652hm2,新增其他农用地0.0444hm2,总投资(不含补偿)37.86万元。2013年8月1日竣工。2013年8月20日,经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新增耕地测算,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审查确认实际实施规模2.0096hm2,占备案实施规模的68.67%,涉及67个复垦点,减少建设用地2.0096hm2,新增农用地2.0096hm2,新增耕地1.9652hm2。2016年7月5日,经綦江国土房管局综合验收合格,并于2016年8月25日核发了项目合格证。二、抽查复核情况。本次抽查了4个复垦点,占竣工审定总复垦点数的5.97%,分别是复垦点古岐村2-8、民丰村2-3、民丰村4-1、民丰村5-6。市级抽查复核组首先对市国土房管局抽查复核点的土地权利人资料进行了同业审查,随后赴实地进行了外业核实。三、结论。通过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组一致认为: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抽查复垦点土地权利人资料齐全,与备案资料中复垦片块权利人信息一致;外业抽查复垦点地类真实、面积准确,工程质量可靠,配套工程设施基本能够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基本达到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格证配号的相关要求,同意通过合格证配号前的抽查复核。
2020年1月20日,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正咨询公司)根据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的委托,出具了《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渝瀚咨QJ字[2020]030号)。在该结算审核报告中,载明:綦江土地整治中心:受贵单位委托,我咨询公司根据贵单位的委托要求以及提供的基础资料,指派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提供的资料实施审核验证、合议会审等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审核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委托单位:綦江土地整治中心。3.建设单位:篆塘政府。4.施工单位:昌浦公司。5.设计单位: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6.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7.招投标情况:2012年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第三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四标段[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于2012年10月经重庆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进行竞争性比选,最高限价430300元,由昌浦公司以426216元中标。8.竣工验收情况:市级验收合格。9.建设地点:綦江区篆塘镇,涉及古歧村、民丰村、铁马村、鱼梁村、珠滩村。10.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区原规划设计建设规模为2.9266h㎡,预计新增耕地面积为2.8445h㎡,实际建设规模为2.0096h㎡,新增耕地面积为1.9652h㎡。主要内容: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11.审核范围:施工合同和签证工程量。二、审核依据......2.篆塘政府与昌浦公司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基本内容:项目实施面积为2.9266h㎡,规划预计减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2.8445h㎡,所涉及篆塘镇古歧村、民丰村、铁马村、鱼梁村、珠滩村共26个社,项目建设内容详工程量附表。约定项目合同总价(中标价)426216元。3.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等。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审核结果。1.工程造价:该工程送审造价为392021元,经审核后造价为345681.25元,审减造价46339.75元。2.工程规划量、实际完成量、完成率......四、主要审增(减)情况:1.多计土地翻耕量510.12㎥工程量;2.多计新修生产路317m工程量。五、审核意见:根据上述审核结果,我们认为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如期竣工;经验收,符合施工质量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工程造价审核为345681.25元。在该结算审核报告所附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验证定案表》中,载明:
工程名称
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送审金额
392021.00
审增金额
0.00
审减金额
46339.75
定案金额
345681.25
在该《建设工程造价审核验证定案表》上,綦江土地整治中心作为委托人签章确认,篆塘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签章确认;但在施工单位签章处,施工单位昌浦公司未进行签章。
2020年8月21日,昌浦公司作为甲方(出让方),**作为乙方(受让方),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载明:经过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对篆塘政府(以下简称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债权的基本情况。2012年,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綦江区篆塘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合同总价(中标价)426216元,建设主要内容: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项目,该项目现已经市级验收合格。2020年1月20日,经綦江土地整治中心委托瀚正咨询公司出具《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意见为:上述项目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如期竣工,经验收,符合施工质量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工程造价审核为345681.25元。但债务人至今仅向甲方支付215498.50元,尚欠130182.75元。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二、债权转移。1.甲方将对债务人按照《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綦江区篆塘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未付工程款130182.75元、违约金及资金占有利息、诉讼费等)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乙方予以协助。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并通知债务人;3.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2.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五、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本协议全部债权之日终止。在该协议上,昌浦公司作为甲方加盖了公章,**作为乙方签字捺指印确认。
2020年8月27日,昌浦公司向篆塘政府制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篆塘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身份证号:510225196001043340)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单位的所有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单位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
2020年8月27日,**以篆塘政府为被告,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审理中,篆塘政府申请追加昌浦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通知昌浦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0年9月8日,篆塘政府向**、昌浦公司制发了《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函》,载明:**、昌浦公司:昌浦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我府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经查,昌浦公司于2012年度承建了《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但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且昌浦公司与篆塘政府对该工程至今未结算。目前你方述称的债权不明晰,要待工程结算完毕后才知双方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特此通知。
2020年11月9日,昌浦公司作为甲方(出让方),**作为乙方(受让方),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篆塘政府于2021年2月24日收到了昌浦公司送达的该《补充协议》复印件),载明:甲乙双方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现双方就该债权转让事宜补充约定如下:一、篆塘政府在2020年9月28日向法院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中自述“2013年7月份,答辩人(即篆塘政府)向该公司(即甲方)支付185498.50元,2019年借支15000元”,那么篆塘政府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共计200498.50元,未支付工程款为145182.75元。因此,甲乙双方现将债权转让的工程款变更为145182.75元。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本协议全部债权之日终止。
审理中,被告篆塘政府表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诉称的工程在验收后经瀚正咨询公司审核才得出最终价格,但施其公司并未在该报告上盖章上确认,所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篆塘政府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后,以昌浦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提起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案号:(2020)渝0110民初9008号]。随后,本院将本案与该(2020)渝0110民初9008号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在两案合并开庭审理中,**、昌浦公司均表示,认可瀚正咨询公司2020年1月20日所作的审核报告,并以该报告作为债权转让及起诉的依据。
在该(2020)渝0110民初9008号案件的诉讼中,篆塘政府表示:2012年10月份,篆塘政府与昌浦公司签订《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进行施工。2013年7月份,篆塘政府向该公司支付199020.50元。2019年借支15000元。2015年9月18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綦江府办[2015]62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及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文件綦江督[2015]34号《关于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安排施工单位清场处理项目工程的未尽事宜。篆塘政府于2015年10月10日发出了篆塘府[2015]140号《关于完善土地复垦整改工作的通知》,于2015年10月12日在篆塘医院会议室召开了会议,昌浦公司代表人胡彬签到参会。该文件要求:各复垦施工单位,在2015年10月25日前,对各自复垦项目内的各复垦片块垮塌毁坏的坎、沟、函进行整改修复,达到验收标准,完善相关未尽事宜。若施工单位未整改的,镇政府另请施工队进行整改,费用由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从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昌浦公司收到该文件后,未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整改。2015年10月29日再次通知昌浦公司参加篆塘政府在镇政府5楼会议室召开项目整改会议,同样是昌浦公司代表人胡彬参会。此后,昌浦公司仍未整改。为此,篆塘政府组织村民对项目进行整改,共花整改费用207682元。2018年2月8日,篆塘政府通过顺丰快递向施工公司送达了《关于扣工程款支付整改费的告知书》,书面告知涉案项目整改费用为207682元。2020年1月20日,该工程经綦江土地整治中心委托,瀚正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该项目工程造价为345681.25元。但该审核报告没有昌浦公司的盖章,原因就是昌浦公司不是该工程完整施工人,所以施工单位一栏内没有盖章或签名。以此审核价计算,本案因昌浦公司未尽整改责任,工程验收是基于篆塘政府组织人员整改后而通过。综合计算:以本工程审核报告工程造价345681.25元,扣除已支付给昌浦公司的款项和整改支出的费用,昌浦公司还应支付篆塘政府返工整改费62499.25元。昌浦公司承建该工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经篆塘政府以文件和会议催告,昌浦公司仍未整改,导致篆塘政府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且,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该工程禁止转包,但昌浦公司仍将工程承包给**实际施工经营。昌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量,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报送相关资料,昌浦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综上所述,昌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导致篆塘政府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整改,且昌浦公司严重违约,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昌浦公司立即支付工程返工费62499.25元,并判决昌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4568.12元。昌浦公司则对此表示,篆塘政府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结算审核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补充协议,通话录音,挖机工作情况汇总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及借款材料,綦江督[2015]34号文件,綦江府办[2015]62号文件,篆塘府[2015]140号文件,签到表,篆塘镇复垦工作会记录,篆塘土地复垦工作会复垦整改安排会议记录,关于扣工程款支付整改费的告知书及快递单,篆塘政府复函及邮件交寄单,复垦请工整改费用支付明细表,复垦项目整改费用清理统计明细表,验收意见,合格证,抽查复核意见,记账凭证,进账单,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客户付款回单,批量结果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收款人姓名及账户更正信息,批量代理业务明细,证人证言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昌浦公司与篆塘政府签订了《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由昌浦公司采取包工包料(材料、机械设备、水电及配套安全设施等)全包干方式进行施工。2016年7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了《关于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验收意见》,载明的验收组意见为“该项目前期工作较为扎实,组织管理措施比较得力,档案管理比较规范,后续管理工作到位,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通过验收”。2016年8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发了《重庆市綦江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载明“竣工意见: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綦江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组织专家于2016年7月5日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认为项目达到农村土地整治验收规程要求,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规范,新增耕地符合耕种条件,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项目在水土保持和提高农业生产率等方面遵循了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并举,各项效益明显,通过了竣工验收”。2016年10月21日,市级抽查复核组的抽查复核专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了《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格证配号前抽查复核意见》,载明“......2016年10月20日,我市级抽查复核组,在经綦江区国土房管局核发合格证的基础上,对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了合格证配号前的抽查复核。经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实地抽查,形成如下意见:......三、结论。通过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组一致认为: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抽查复垦点土地权利人资料齐全,与备案资料中复垦片块权利人信息一致;外业抽查复垦点地类真实、面积准确,工程质量可靠,配套工程设施基本能够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基本达到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格证配号的相关要求,同意通过合格证配号前的抽查复核。”2020年1月20日,瀚正咨询公司根据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的委托,出具了《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昌浦公司在审理中均表示认可该审核报告,并以该报告作为债权转让及起诉的依据),载明“......对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造价进行审核......五、审核意见:根据上述审核结果,我们认为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如期竣工;经验收,符合施工质量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工程造价审核为345681.25元”。2020年8月21日,昌浦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甲方将对债务人按照《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綦江区篆塘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未付工程款130182.75元、违约金及资金占有利息、诉讼费等)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2020年8月27日,昌浦公司向篆塘政府制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篆塘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单位的所有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单位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2020年11月9日,昌浦公司与**签订了《补充协议》,载明“......现双方就该债权转让事宜补充约定如下:一、篆塘政府在2020年9月28日向法院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中自述‘“2013年7月份,答辩人(即篆塘政府)向该公司(即甲方)支付185498.50元,2019年借支15000元’,那么篆塘政府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共计200498.50元,未支付工程款为145182.75元。因此,甲乙双方现将债权转让的工程款变更为145182.75元......”。2021年2月24日,篆塘政府收到了昌浦公司送达的该《补充协议》复印件。
根据前述事实,昌浦公司有权要求篆塘政府支付案涉工程款345681.25元,篆塘政府已经支付了200498.50元,昌浦公司尚有145182.75元未收到。现昌浦公司已将根据《綦江区2012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綦江区篆塘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故**有权要求篆塘政府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45182.75元。
至于**以篆塘政府尚欠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篆塘政府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2020年1月20日瀚正咨询公司根据綦江土地整治中心的委托出具的《綦江区篆塘镇民丰村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上,施工单位昌浦公司未进行签章确认,昌浦公司与篆塘政府对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一直存在争议,故之前无法确定篆塘政府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工程价款余额。因工程价款尚欠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欠款给付的前提,故**要求篆塘政府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就篆塘政府提出的其就案涉工程产生的整改费用(返工费)负担、支付问题,因本案解决的是**作为债权受让人向篆塘政府主张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述问题不属于本案解决范围,应属另案处理范围。篆塘政府也以昌浦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提起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案号:(2020)渝0110民初900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45182.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6.08元,由原告**负担920.51元,由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负担3135.5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56元,其中超过原告应负担部分(即920.51元)的其余案件受理费用2835.49元,由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被告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万
人民陪审员   李光前
人民陪审员   向元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瞿 涛
书记员梅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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