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华安墙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1363号 原告:**县华安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县上磺镇上磺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56348558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重庆市万州区罗汉寺5号三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89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重庆市**县宁河街道宁河街9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0UBCN6P。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华安墙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昌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县华安墙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华安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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