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某建材五金经营部与某某,重庆市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8民初3124号
原告:巫溪县某建材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经营者:***,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巫溪县某建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巫溪县某建材五金经营部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某建材五金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某建材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9.56元,保全费1846.38元,由原告巫溪县某建材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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