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1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1438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0463258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7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