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安详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7886号
 
原告:重庆安详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自由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D5WOA。
法定代表人:左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琳,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7区4号楼A3-3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56785018Y。
法定代表人:胡华明。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
被告:申科,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安详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安详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详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详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安详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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