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840号
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66984165D。
法定代表人:张开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枫,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2503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瀚韬,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22688。
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楼A3-374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56785018Y。
法定代表人:胡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