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426号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项立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小荣,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7区4号楼A3-3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56785018Y。
法定代表人:胡华明,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9.58元,减半收取3704.79元,保全申请费2556.53元,合计6261.32元,由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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