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7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009348329P。
法定代表人:薛燕,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伦,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犹世春,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犹世春,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刚,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犹世春,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楼A3-374/div>
法定代表人:胡华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广电大厦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2553。
法定代表人:谭胜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一环南路中段**5001110093482494。
法定代表人:郭礼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邓刚、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19元,减半收取190.6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欲晓
审 判 员 李盛刚
审 判 员 唐 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学亮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