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宇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台州宇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7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台州宇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善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宇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